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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2:公立各級學校現職教師是否得到中國任教?
依據教育部臺教文(二)字第1080070235號函規定,即我國公私立科研機構及大專校院現職專任教師及相關人員,未經許可不 得參與中國大陸各項國家基金及國家重點研發計畫(含 「千人計畫」、「萬人計畫」等);我國現職公私立專 任教師,不得應聘赴中國大陸任教。
【補充】
依據本校人事室112年2月6日規定,本校兼任行政單位一級主管、院長、系所主管、支領相當簡任第11職等主管職務加給以上之教師、簡任11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曾任政務人員退離職未滿三年之人員,務必請於赴陸前十日填具「政務人員、直轄市長、涉及國家安全、利益或機密人員(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)、縣(市)長或簡任(或相當簡任)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」,送人事室辦理內政部移民署赴陸許可系統申報,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後方可赴陸(※如未經許可逕赴大陸地區者,依兩岸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台幣2萬至10萬元罰鍰。)
Q7:公務員能否赴中國大陸參加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?
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10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10022140號函,現職公務員赴陸參加中國大陸司法考試及法院實習,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4條及司法院釋字第618號解釋揭櫫公務員對國家之忠誠義務未符,仍不宜為之。
▲申請書表及須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