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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送件須知」名稱修正為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及探親送件須知」

內政部移民署函為旨揭法規修正,其重點摘要臚次:

(一)名稱及第2點:明定大陸地區學生(下稱陸生)之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亦為旨揭送件須知適用對象,名稱並修正 為「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就學及探親送件須知」。

(二)第3點:增訂資料錯誤或異動更正、逐次加簽入出境許可 證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及陸生家屬申請探親之應備文 件。

(三)原第4點:「注意事項」分列於第4點「證件效期及停留 期間」及第7點「相關事項」。

(四)「保證書(陸生專用)」:修正為「陸生就學/陸生家屬專用保證書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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