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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重要公告】學校辦理赴陸教育交流活動應注意事項及落實填報登錄平臺

一、各校以學校名義組團赴大陸地區進行學生教育交流活動,不論實體、視訊(線上)等交流形式,於活動起始日1個月前至前揭平臺之「教育交流活動」頁面登錄,並於活動完成後1個月內至「事後登錄」回報活動概況。此外,學校如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之情事(無論實體或線上),應於公告日前或公告日起3日內至前揭平臺之「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」頁面登錄。(相關函號:教育部108年11月25日臺教文(二)字第1080170937號函、109年12月24日臺教文(二)字第1090182963號函、111年3月9日臺教文(二)字第1110022828號函、112年5月30日臺教文(二)字第1122501861號函及113年7月12日臺教文(二)字第1130067411號函等)

二、大陸委員會自113年6月27日起調升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旅遊警示為「橙色」,建議國人避免非必要旅行,爰請注意當前兩岸情勢與政府政策,考量赴陸交流風險及挑戰,以落實保障學生人身安全與權益。

三、學生請假參加校內外機關(構)、單位、社團、系學會、民間基金會(或協會)辦理或教師自行招攬校內外學生赴陸交流活動,各校亦應至前揭平臺填報。

四、學校辦理學生赴陸交流活動、學生參加赴陸交流活動,以及學校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,應落實至前揭平臺填報,並遵守兩岸政策立場及法令規定,秉持對等尊嚴原則,對陸方主動邀約活動應提高警覺(如全額免費、落地接待等),亦應注意活動目的、辦理單位、行程安排與文宣資料等,不應涉有政治目的或政治性內容,避免協助或配合陸方宣傳。

五、學校應強化自我檢覈與內控機制,並保留相關紀錄。如對活動辦理單位、目的、行程及內容有相關疑義,應函詢大陸委員會釐明及確認後始得辦理。

六、本校師生如以學校名義赴陸進行教育交流活動,請於活動起始日1個半月前主動來信告知本組如有協助公告陸方活動訊息(無論實體或線上),請於公告日前動來信告知本組(emma1020@mail.nptu.edu.tw),以利彙辦相關訊息落實填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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